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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化解土地转租纠纷,国晖律师助委托人追回欠付租金
发布时间:2026-02-24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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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与被告查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农业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参加本案诉讼。

       农业公司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约300亩农田,承包期限为6年。在农业公司承包经营期间,该村民小组又将其中部分农田出租给被告查某某。鉴于案涉农田实际由查某某种植,农业公司与查某某于2022年5月协商,将农业公司承包的全部农田转租给查某某。查某某为此向农业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转租面积为245亩,租金按每亩420元计算,合计102900元,并承诺于水稻收割前一周付清余款82900元。当日,查某某支付了20000元租金,但剩余82900元在水稻收割后经农业公司多次催告,始终未予支付。农业公司无奈之下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查某某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

       被告查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其不应再支付租金。其辩称:第一,原告转租的农田不足245亩,其中约19.91亩的“XX田”不在转租范围内,租金应予扣除;第二,2022年度的水稻种植补贴款约14509.35元应归其所有,但被原告领取,应在租金中冲抵;第三,其在承包期间为平整农田支付费用17300元,原告曾承诺承担其中的10000元,亦应抵扣;第四,其已与原告及案外公司协商一致,将剩余租金50000元代原告支付给案外公司以抵偿债务,故其已不欠原告租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案涉转租农田的实际面积是否为245亩,是否包含“XX田”;二、已由原告领取的水稻种植补贴款应否在租金中抵扣;三、原告是否曾承诺承担被告支付的农田平整费用;四、被告单方面向案外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能否构成对原告的有效债务抵销。

      【处理结果
       怀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了清晰认定。
       关于农田面积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村民小组的承包合同及村民小组与被告的承包协议均未将“XX田”排除在外,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亦明确载明转租面积为245亩,且被告未在收割前按承诺书约定通知原告进行实地测量,故应认定转租农田包含“XX田”,面积为245亩。
       关于补贴款归属,双方均认可该款应归被告所有,且查明原告已领取补贴款14509.35元,原告亦同意返还,法院遂认定该款可在租金中抵扣。
       关于农田平整费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承诺承担该费用,原告亦予否认,故法院对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代偿债务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代偿行为已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原告事后亦不予追认,故该代偿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消灭被告的租金支付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查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农业公司租金68390.65元(已扣除补贴款),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抗辩理由。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861元,由原告负担429元,被告负担1432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转租引发的合同纠纷,涉及面积认定、补贴款归属、费用抵扣及债务抵销等多个复杂问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诉讼策略。

       首先,律师准确把握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针对被告提出的农田面积不足、原告承诺承担费用等抗辩,律师明确指出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特别是其单方出具的证明因证人未出庭而未被法院采信,成功瓦解了被告的防御体系。其次,律师紧扣《承诺书》这一核心书证,强调其内容的明确性及被告未按约履行的法律后果,为法院认定事实奠定了基础。最后,律师在补贴款问题上采取了务实态度,同意在租金中抵扣,既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也促使法院更快地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判决。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说明,在合同纠纷中,书面证据的完整性与明确性至关重要。对于当事人而言,任何口头承诺或事后补救行为,均应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免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同时,债务抵销必须基于双方合意,单方行为不能产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七百一十八条、第七百二十一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合晖民字第000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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