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全某原为恋爱关系。2019年,双方为筹备共同生活,决定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购置一套房产。经过多次看房,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房,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总价款约120万元。其中,原告赵某某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并持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部分按揭贷款;被告全某也承担了部分首付及还贷义务。2020年,该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为赵某某和全某共同共有。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1年初结束了恋爱关系。分手后,被告全某继续独自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并实际控制该房产。原告赵某某多次要求分割共有房产,主张按出资比例分配房屋份额或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并补偿另一方,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全某认为其对房屋亦有贡献,且长期居住在此,不愿搬离,也不接受拍卖方案。期间,原告曾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沟通,但均无果。
2023年3月,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赵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遂委托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办案团队,指导原告收集并整理了购房合同、首付款转账记录、银行还贷明细、不动产权证书、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分手后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经综合分析,律师认为,原、被告共有基础已完全丧失,且被告长期独占房屋,原告无法实现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符合共有物分割的法定条件。考虑到房产市场价值波动、拍卖程序繁琐且可能造成价值贬损,以及双方曾有过感情基础,律师初步制定了“争取调解、以补偿款方式实现原告权益”的诉讼策略。
2023年3月16日,原告赵某某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以拍卖、变卖方式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必要费用、优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按双方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2. 判令被告全某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供房款合计245533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1. 案涉共有房产应如何分割?是采用拍卖变卖方式分割价款,还是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并支付补偿款?
2. 原告主张的购房款、供房款共计245533元是否应得到全额支持,还是需要综合房屋现值、贷款余额及双方贡献进行整体分割?
【处理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国晖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对案情的深刻把握,在调解中据理力争,同时灵活变通,积极与对方律师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将双方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房产(含屋内家电、家私)分割归被告全某所有,被告全某就此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分割价值补偿款100000元;
二、补偿款分期支付:首期款50000元于2023年11月7日前支付,余款50000元于2024年5月7日前付清,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
三、原告赵某某在收到首期款50000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助被告全某办理房产过户及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因此产生的税费由被告全某承担;自2023年6月起,该房产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全某负责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某承担991.5元,由被告全某承担1500元(被告承担部分已当庭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引发共有物分割的纠纷。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感情因素、出资比例复杂、房屋使用现状等多重难题,处理不当极易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了所有出资凭证、银行流水、产权证明及沟通记录,构建了完整、清晰的证据链,为后续的诉讼和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即使对方对出资比例提出异议,我方也有充分证据应对,从而在谈判中掌握主动权。
律师并未盲目坚持“拍卖变卖”的诉讼请求,而是敏锐地预见到,若强行拍卖,不仅耗时长、费用高,还可能因市场波动导致房屋价值受损,最终原告分得的款项未必理想。因此,律师将“以调解方式实现快速变现”作为核心目标,引导双方将争议焦点从“谁对谁错”转向“如何共赢”,最终促使对方接受支付补偿款的分割方案,使原告在较短时间内拿到了实实在在的补偿款,免除了后顾之忧。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出资比例、产权份额及分手后的处理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纷争。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莫意气用事或采取过激行为。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穗晖民字第009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