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被告:肖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林洞村委会。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2018年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年4月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汇款50000元整,2018年5月1 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5000元,2018年5月15日再次向被告转款5000元。被告总计欠原告15000元整,原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借条确认借款总额为15000元整。被告收到借款后从未还款,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的约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契约精神和社会公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50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人民币15000元为本金,从原告2019年8月16日起,至本案钱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为18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11月19日止,被告肖某尚欠原告陈某本案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肖某具体还款方案如下:
第一期至第十期:被告肖某于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共10个月,每月17日前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1500元。
二、受理费收取共计35.92元(被告肖某已预交),由被告肖某负担。
三、原告陈某指定被告肖某将上述第一项款项汇入原告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肖某若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双方之间本案的债权、债务均了结,互不追究责任;被告肖某若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中任一期义务的,则原告陈某有权就尚欠第一项款项全额立即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贷纠纷。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多次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晖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后,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接洽,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了解到被告的确没有足够资金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于是,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了分期偿还借款的调解协议。该争议最终得以顺利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