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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钱不还,国晖律师介入,双方达成诉前调解还本息237万
发布时间:2020-07-01 14:38:32
浏览量:1142

      【案   由】债权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一:黄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麻塘镇。
       被告二:刘某,女,汉族,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麻塘镇。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为朋友关系,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和给被告二投资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新圩村村民小组旧村X巷X号的小产权房屋合建等原因,自2017年11月21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74万元整,并签订了共计二十三份《借款借据》,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4%,借款方按月还本付息。《借款借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银行转账了全部借款,但截至今日,被告一仍拖欠原告本金3409442元及利息206849元。
       被告二与被告一是夫妻关系,被告二投资东莞市虎门镇东风社区新圩村村民小组旧村X巷X号的小产权房屋合建项目所用资金均系被告一向原告借款所得,其明知被告一拖欠借款的情况下依然直接使用该资金进行投资,且被告一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应认定上述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逾期不还借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409442元及利息206849元(利息暂计自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9月30日,之后按每月利息2%另计至二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3616291元。
       二、请求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偿还了部分欠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诉前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确认黄某应向孙某支付本金人民币207万元,利息人民币30万,共计人民币237万元;
       二、上述第一项确认款项黄某应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分十八期支付给孙某,即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于每月15日之前向孙某支付人民币13.2万元,最后一期款项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向孙某支付人民币12.6万元;
       三、如黄某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孙某可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被告拖欠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龙华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07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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