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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达成协议,不仅偿还应付加工费还要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0-07-09 17: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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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债权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
       被告: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承揽加工玻璃镀膜:原告已经为被告承揽加工了该玻璃镀膜,并已经全部送货上门、且全部开具了相应的《深圳市增值税发票》,对此,被告亦已全部抵扣退税完毕。
       截至2017年10月2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玻璃镀膜的加工费金额为533806.71元,总计利息金额为29141元。
       2018年7月8日,被告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李某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进一步确认了:欠付的玻璃镀膜加工费金额为525199.64元,并言明:此欠款于2018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上述付款时间若不能兑现,愿意支付货款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作为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的经济赔偿。若深圳市XX光电有限公司超过以上还款期限3个月,将由本人李某承担所有债务并偿还(即:李某承担一般担保的补充清偿责任)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然继续违约,虽经多次催促,但均未收效,据此,原告除有权要求支付加工费525199.64元、以及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31日相应利息29141元外,还有权要求支付2018年9月1日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期间的相应违约金。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的玻璃镀膜加工费525199.64元。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相应利息为29141元。
       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的相应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10月8日本案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59873元[计算方法:以525199.64元为本金,按3‰ 1天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违约之日起,计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年10月8日本案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59873元]
以上,暂计总金额为614213.64元。
       4、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6月3日被告李某尚欠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2017年10 月期间的玻璃镀膜加工费525199.64元和违约金50000元;
       二、原告同意由被告李某于201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转账支付上述款项575199.64元了结本案,该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
       三、如被告李某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自愿同意另向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150000元,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被告李某足额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原、被告双方因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案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五、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原、被告之间因为承揽加工合同转变为债权债务纠纷。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6月3日被告李某尚欠原告深圳市XX光学有限公司玻璃镀膜加工费525199.64元以及违约金5万元。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相关的镀膜加工费及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52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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