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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发生债务转移,国晖律师助委托人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3-12-17 15: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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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某,女,壮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一:卢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二:方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一与原告是同事关系,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从2018年6月3日至6月6日,陆续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定月利息为3%,并于次月支付利息3000元。被告一于2018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通过微信聊天确定月利息为3%,2018年8月4日支付900元利息。从2018年9月6日至17日,陆续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被告一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8日、7月14日及7月20日分别向原告人民币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及4万元,合计34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被告一于2019年5月5日-7日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19年7月24日-9月26日分四次还借款本金10万元,2019年10月4日-6日还借款本金4万元;另外,原告与被告一协商上述借款的借款利率全部调整为月利息为2%,被告一按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被告一累计向原告借款本金54万元,已还借款本金37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7万元,结清了2020年3月份之前的利息。
       经被告一介绍及见证下,被告二通过债务加入的方式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7万元(即被告一拖欠原告剩余本金17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3月13日至2021年03月1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为1%,每月支付一次利息,于每月25日支付,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视为违约,愿意承担原告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被告一只支付了2020年4月份、5月份的利息后,便停止还本付息。
       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各自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并经原告多次催缴,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万元,以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23800元(按月利率1%计算,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06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07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2238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卢某某应否向原告偿还借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原、被告之间就上述本金17万元进行了债务转移,再结合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方某某还本付息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卢某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7万元,并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从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清前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3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某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一与原告是同事关系,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同意被告二通过债务加入的方式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一的债务发生转移。原告因被告二逾期不还款向法院起诉两被告,被告一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认为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原告应当向新债务人主张还款,原告的请求被告一还款已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该项请求,判决被告方某某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被告一对国晖律师代理的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26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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