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从事内衣批发行业,被告曾向原告两家门店采购数批内衣产品,双方口头约定先送货后结算。但原告两家门店将产品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却未按时付款。此后原告与另一门店负责人在微信上多次与被告沟通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现被告欠付两家门店剩余货款分别为24200元、19990元,共计4419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支付,现已不再回复原告消息,逃避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1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42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14日为519.96元;以1999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14日为570.6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剩余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190元的事实,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其货款441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付款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以44190元为基数,以2022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书:
一、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货款441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4190元为基数,以2022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01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从事内衣批发行业,被告曾向原告两家门店采购数批内衣产品,双方口头约定先送货后结算。原告按约定将货送到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多次与被告沟通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之后也不再回复原告消息,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指导原告收集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原告全部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15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