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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钱不还,国晖律师促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4-04-15 1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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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时承诺下个月归还,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后双方再次通过微信约定还款日期为2023年12月9日。还款日期届满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未归还任何欠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暂计23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12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2日),暂合计20023元;
       2.本案所有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偿还多少借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4年1月10日,被告谭某尚欠原告徐某借款本金20000元。此款被告谭某于2024年2月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谭某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过程中,出现未按时足额付款情况的,则被告谭某需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徐某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原告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谭某负担,此款于签订本协议时交纳至法院。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还款日期届满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未归还任何欠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借款,原告对本次代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36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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