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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承诺反制高额索赔,国晖律师助承租方减损超七成
发布时间:2026-07-10 17: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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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我国台湾地区居民)与被告柳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涉案房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系陈某某之父陈某某所有。2010年6月,陈某某之父与柳某某签订《房(店)屋租赁契约书》,约定租期六年,并对租金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柳某某继续使用房屋,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陈某某之父去世后,涉案房屋经法院调解,由陈某某继承全部份额。2025年6月,陈某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2022年8月1日起至腾退之日止,柳某某应按照每年人民币115000元(即8000美元/半年)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合计暂计人民币287500元,并要求按四倍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柳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租赁合同、历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制定了“以守为攻、全面抗辩”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国晖律师提出五大核心抗辩意见:第一,原告主张的租金标准缺乏合同依据,应参照合同约定及双方后续协商结果,以被告确认的人民币105000元/年为准;第二,原告曾作出减免一年租金的承诺,且被告已按承诺条件履行了腾退义务,该承诺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被告曾支付的两笔美元租金(合计6500美元)及代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7400元,应在应付租金中予以扣除;第四,押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应予抵扣;第五,原告主张的四倍利率利息无合同依据,不应支持。

      【争议焦点
      ❶ 案涉房屋租金的计费标准应如何认定(原告主张115000元/年,还是被告抗辩的105000元/年);
      ❷ 原告关于减免一年租金的承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在本案中予以执行;
      ❸ 被告代付的律师费、已付美元租金及押金是否应抵扣应付租金。

      【处理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认定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05000元/年,驳回了原告按115000元/年计算的主张;
       二、认定原告曾作出减免一年租金的承诺合法有效,应在应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三、认定被告代付律师费人民币27400元、已付美元租金折合人民币44947.1元、押金人民币10000元,全部纳入抵扣;
       四、认定被告应付租金总额为274726.03元,经上述各项抵扣后,被告仅需支付人民币87378.93元,较原告主张的287500元减幅超过70%;
       五、利息计算方式由原告主张的“四倍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同期LPR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5613元,原告承担3907元,被告仅承担1706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国晖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判断和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成功将原告近30万元的索赔额降低至8.7万余元,减损比例超过70%,充分展现了刑事与民事诉讼中同样关键的“证据链思维”。

       原告依据历史美元转账记录主张115000元/年,但国晖律师敏锐地发现,被告于2023年8月23日主动向原告发送微信,明确确认“一年的租金为105000元”。这一确认行为晚于之前的任何支付行为,属于双方对租金标准最新的、有效的合意变更。律师紧扣“时间戳”这一证据细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对我方更有利的租金标准。

       原告曾因急于收回房屋,委托律师向被告作出“若在2025年3月12日前腾退则减免一年房租”的承诺。国晖律师并未简单将此视为对方的“好意”,而是将其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承诺。律师通过申请关键证人出具《情况说明》、固定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自认减免的对话内容,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闭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减免105000元租金的巨大利益。

       律师逐一梳理了被告历年的每一笔付款,包括以美元形式支付的两笔租金、为原告代付的律师费以及原始押金,确保每一分钱都在诉讼中被依法抵扣,做到了“颗粒归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杭晖民字第012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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