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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爆雷变借款,国晖律师助力34万债权获全额支持
发布时间:2026-07-11 17: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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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被告杨某某曾是安徽A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以高额收益为由多次鼓动原告委托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先后通过现金交付等方式将51万余元本金交付给被告,并在被告安排下与该公司签订了多份《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了收益比例及期限。

       然而,因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破产注销,《委托理财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遂找被告要求退还本金,被告虽再三保证归还,但声称资金紧张,要求将投资本金转化为其个人借款。2019年7月,双方经结算确定未还本金为34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并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因被告未实际履行,2021年4月12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明确载明:“今借到张右明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前期所有合同借条无效,以此借条为准。”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按印予以确认。2024年3月15日,被告再次出具欠条,重申欠款34万元的事实。

       此后,原告凭借条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拖延付款,至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五份《委托理财协议书》、五张收款收据、三张借条/欠条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从投资理财到民间借贷转化的完整证据链条。律师准确把握了本案的法律定性——将原投资理财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从而适用更有利于原告的法律规则。

      【争议焦点

      ❶ 原被告之间是投资理财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34万元借条是否有效;
      ❷ 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❸ 被告杨某某作为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还款责任。

      【处理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在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处进行投资并实际支出投资款,经双方结算,被告自愿将上述款项转化为对原告的借款,并多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340000元,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经催要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本金34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2日起,以3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06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投资转借款”型民间借贷纠纷,国晖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为客户追回了全部投资款转化而来的借款本息,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疑难复杂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原被告之间最初是委托理财关系,但在公司倒闭后,被告自愿将投资款转化为个人借款并多次出具借条。国晖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转化关系的法律效力,向法庭充分论证了:虽然基础法律关系是投资理财,但双方通过结算并出具借条的方式,已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限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本案跨度长达十余年(2009年至2024年),证据材料繁杂。国晖律师系统梳理了五份委托理财协议、五张收款收据、三张借条/欠条(2019年、2021年、2024年)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从投资发生、投资款支付、公司倒闭、借款转化到催收记录的全流程证据链。特别是2021年和2024年的借条,起到了中断诉讼时效、重新确认债权债务的重要作用,有效应对了被告可能提出的时效抗辩。

       被告曾辩称欠款主体是公司而非个人,但国晖律师通过论证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投资发生、借条出具等环节均以个人名义作出承诺和确认的行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自愿将公司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应当承担个人还款责任。三张借条均以被告个人名义出具、签字按印,是法院认定“债的加入”或“债务承担”成立的关键依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39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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