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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欠薪,国晖律师助企业成功追回劳务费
发布时间:2026-07-18 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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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某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承接了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古城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中的挖机施工任务。2024年6月4日,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投入挖机设备开展作业,严格按照工程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直至2024年9月21日圆满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双方约定挖机费用按1100元/台班的标准计费,并在原告开具发票后支付相应费用。施工期间及结束后,原告积极与项目人员对接,与项目负责人邵某核对施工数据和费用明细,与许某某核实开票事宜,并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费用金额总计92400元。原告严格依照要求开具了以被告一为抬头的正规发票,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二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50000元劳务费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二先是以未见到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后又表示未见结算单,试图逃避付款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口头约定;二是结算单上的签字人邵某是否为被告方项目负责人需要证明;三是被告一作为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国晖律师据此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协助原告向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邵某系被告方项目负责人以及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

      【争议焦点

      ❶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
      ❷ 结算单上签字的邵某是否系被告方的项目负责人,其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是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❸ 被告一作为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某欠原告安徽某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用36525元未付(包含本案诉讼费用525元),被告徐某某于2026年6月19日之前支付18000元,于2026年9月25日之前支付18525元;

       二、若被告徐某某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则原告有权于其违约次日就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口头劳务合同引发的工程款纠纷,涉及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工程中的劳务分包问题。国晖律师在本案中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被长期拖欠的劳务费用,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中间人口头引荐达成合作意向,这是本案最大的诉讼风险点。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告进场施工记录、机械台班统计表、结算单、发票开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从施工行为发生→工程量确认→费用结算→发票开具的完整证据闭环。同时,国晖律师敏锐地申请证人连某某出庭作证,以证明案涉项目系其介绍给原告以及结算单上签字的邵某系被告方项目负责人,从而将结算单的效力与被告直接绑定,突破了被告“未见结算单”的推脱说辞。

       本案中,结算单上签字的邵某是否为被告方的项目负责人,直接关系到结算单能否对被告产生约束力。国晖律师在起诉的同时即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中间人连某某和实际施工人王某某出庭作证,分别证明项目引荐事实、邵某的项目负责人身份以及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细节。这一前瞻性的证据准备,使得原告在调解中处于主动地位,有力地推动了被告接受调解方案。

       国晖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准确分析了被告的履约意愿和能力,选择了“以诉促调”的策略:一方面果断提起诉讼并申请证人出庭,向被告传递了坚决维权的信号;另一方面在调解中保持灵活务实的态度,在被告提出分期付款方案时,设置了“逾期全部加速到期”的保障条款,既照顾了被告的付款能力,又确保了原告债权在被告违约时可以快速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本案中原告起诉金额为50000元,最终调解金额为36525元(含诉讼费525元),实际回收金额低于起诉金额。但国晖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充分分析了诉讼风险:被告一是否应对挂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若法院不支持该主张,原告仅能向被告二主张权利;同时,若被告一不承担责任,考虑到被告二的个人偿付能力,判决后执行回款的时间和成本均存在不确定性。在充分权衡诉讼时间成本、执行风险和回款确定性后,国晖律师协助当事人接受了这一调解方案,实现了快速回款与债权保障的平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合晖民字第035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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