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追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3日,被告黄某某与四川A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3400元,贷款年利率15%,分12期偿还。同日,被告与黑龙江省B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该担保公司为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当日,四川A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转账23400元。然而,被告在获得借款后,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9月23日,被告正式逾期。2025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B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为被告代偿完毕全部逾期款项。
2026年1月27日,黑龙江省B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福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对被告的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依法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短信通知。
原告受让债权后,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代偿款14104.83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❶ 债权转让是否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❷ 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追偿代偿款及资金占用费;
❸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债权转让确认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四川A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发放借款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黑龙江省B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其后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被告,该转让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综合考虑欠款金额、欠款时间、催收情况、债权转让情况及原告损失情况,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费,因《委托保证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500元已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104.8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4104.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4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典型纠纷。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个人消费借款电子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代偿流水银行转账回单、债转短信通知、人脸识别照片、还款明细等十八组证据,形成了从借款发生→担保代偿→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完整证据闭环。特别是通过债转短信通知的证据,证明原告已依法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确保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审查《委托保证合同》时,律师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庭审中,原告适时将律师费诉请调整为500元,并提交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条款的精确把握和灵活运用是维护委托人权益的重要武器。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国晖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以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说服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请,包括代偿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法院最终出具终审判决,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维权效率大幅提升。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
债权转让须依法通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受让债权后,应当及时以书面、短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通知债务人,确保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担保公司代偿后享有法定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融资担保公司在代偿后,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合同中的费用承担条款应予以重视。 在签订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时,应关注其中关于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承担的约定。有此约定,守约方在维权时可以大幅降低自身成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53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