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女)与被告YY(男)均为离异后再婚,202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已如实告知被告自身身体状况不佳,可能不易或不适合怀孕,被告表示充分理解并自愿与原告缔结婚姻。
婚后初期,双方共同生活状态平稳。2024年2月,原告意外怀孕,但因身体出现明显不适,经调理后仍无法继续维持妊娠,无奈接受人工流产手术。此次手术给原告带来了较大的身心打击,术后急需被告的关怀与照顾,但被告却以原告未能保住胎儿为由,对其态度逐渐冷淡,长期忽视原告的情感需求与身体恢复需求,夫妻间的沟通日益减少。原告心灰意冷之下,于2024年4月前往安徽省合肥市居住,自此双方开始持续分居,期间几乎无正常夫妻交流,夫妻感情逐渐消磨殆尽,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为彻底解决婚姻困境,原告于2025年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详细听取原告的案情陈述,全面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双方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核心矛盾在于分居后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离婚诉求明确且无争议焦点。
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本案不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复杂争议,符合快速调解的条件。为帮助原告实现“尽快离婚”的核心诉求,律师制定了“优先调解、高效结案”的诉讼策略。一方面,律师协助原告整理完善证据材料,包括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病历资料(证明流产事实及身体状况)、分居相关证明(佐证夫妻感情破裂),为诉讼主张提供扎实依据;另一方面,律师主动与法院及被告沟通,传递原告的离婚决心,说明双方感情已无修复可能的事实,消除被告的抵触情绪,积极推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在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的过程中,律师全程参与,围绕“自愿离婚、无债权债务纠纷”的核心要点,协助双方明确调解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合法合规且符合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能否通过高效途径(调解)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实现原告“尽快离婚”的核心诉求。
【处理结果】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后,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积极推动下,案件进入调解程序。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XX与被告YY自愿离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负担。上述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自立案至调解结案仅用短期时间,原告的“快速离婚”诉求得以实现。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未盲目推进诉讼程序,而是结合案件“无复杂争议、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特点,优先选择调解路径,精准契合原告“尽快离婚”的核心需求,大幅缩短了离婚周期。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细节把控与沟通协调上:一方面,快速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明确无争议焦点,为调解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主动对接法院与被告,有效传递诉求、化解抵触情绪,推动调解程序高效推进。最终通过调解实现快速离婚,既避免了冗长的诉讼审理流程,又减少了双方的矛盾冲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诉求的统一,充分体现了调解在离婚纠纷中的高效优势。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5)合晖民字第094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