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与被告某某(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广东省)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婚生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矛盾,最终走向分居。原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分别由原、被告抚养,抚养费按特定方式支付;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需交付车辆或折价赔偿15万元;出售夫妻共有的房产,所得款项由双方各分50%;被告支付搬离期间孩子抚养费的一半(暂计22500元);确认32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16万元。
被告某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梳理。通过与被告深入沟通及核查相关证据,律师了解到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被告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主张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原告长期酗酒、存在违法记录且未尽家庭责任,而非原告所述的自身过错。关于子女抚养,被告同意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但认为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过低,不符合深圳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实际需求,同时要求依法享有对未直接抚养婚生子的探视权。在财产分割方面,被告提出自己对家庭贡献较大,且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房产分割应适当倾斜;车辆归自己所有更符合实际使用需求,因原告已无驾驶资格且有其他代步工具。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应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车辆)如何合理分割;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是否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分别由原告、被告直接抚养,被告无需支付对应婚生子抚养费,原告自2030年1月起每月支付另一婚生子抚养费4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双方依法享有探望权;三、夫妻共有房产由双方各占50%份额,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加名手续,房产后续出售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及给予原告父母帮助金10万元后,由双方各分50%,房产按揭贷款及租金收入均由双方各承担、享有50%;四、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支付被告车辆补偿款2.5万元;五、双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一方为对方个人债务承担责任后有权全额追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全面厘清案件事实,精准把握双方争议焦点,结合被告诉求与证据,制定了清晰的代理思路。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律师凭借对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客观陈述案件事实,有力反驳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同时积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上据理力争。律师始终秉持调解优先、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配合法院促成双方协商,既保障了被告在财产分割、抚养费等方面的核心权益,也为孩子的成长预留了良好环境,最终实现了案件的圆满解决。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189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