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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4年夫妻感情破裂,国晖律师代理调解离婚
发布时间:2026-04-14 14: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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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邢某与被告罗某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然而,这段婚姻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三观不一,加之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感情日益淡薄。更为严重的是,双方已分居长达14年之久,从未正常生活在一起,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多年联系不上被告,婚姻状态对双方都是一种精神上的摧残。

       原告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双方之间的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反而愈积愈深,使得夫妻感情无法修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结束这样的状态对双方来说是一种解脱,也是当前解决双方矛盾的最佳方式。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包括双方婚姻登记时间、分居事实、联系情况等。经梳理,本案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双方分居时间长达14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离婚情形;第二,原告多年联系不上被告,被告下落不明,给案件送达带来一定困难;第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无子女抚养问题,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这一核心问题上。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离婚案件应如何推进?

      【处理结果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法院出具(2026)桂xx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

       一、原告邢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6年1月21日,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确认(2026)桂xxxx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6年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实现了诉讼目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虽然案件本身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但在被告下落不明、多年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如何推进诉讼程序、如何证明感情破裂,仍需要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有效应对。

       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离婚案件的送达问题往往是程序推进的最大障碍。国晖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配合法院完成送达工作。最终,案件在法院主持下成功调解结案,避免了漫长的公告期和开庭等待,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条件】: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调解结案费用】: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民字第008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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