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5年2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杨某某抚养,女方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女方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刘某某发现女儿在杨某某处的生活状况令人担忧。杨某某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作息时间不规律,经常早出晚归,无力给予孩子应有的陪伴、照料与教育。孩子日常饮食无法得到保障,经常吃外卖,且杨某某长期忽视孩子的个人卫生,不及时给孩子洗澡、更换衣物,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学习教育方面,杨某某更是漠不关心,从不辅导孩子学习,孩子放学后经常独自留在家中,无人看管、无人辅导作业,不仅学习成绩难以保障,更存在一定人身安全隐患。
刘某某多次与杨某某沟通,希望改善孩子的生活状况,但均未取得实质性效果。孩子也多次表达希望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刘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权。
2026年1月,刘某某委托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认真审查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并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律师向刘某某详细解释了变更抚养权案件的法律风险:离婚时间尚不足一年,变更抚养权的诉讼难度较大,法院对变更抚养权持谨慎态度。同时,律师指导刘某某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孩子生活状况的沟通记录、孩子表达意愿的情况等。
【争议焦点】
离婚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原告主张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充足;
如何在诉讼风险较大的情况下,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本案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受理。2026年3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每月可探望孩子杨某娴二次,具体探望方式为:原告刘某某于每月的第二个周、第四个周的周六上午8时将孩子从被告杨某某处接走,于次日即周日17时将孩子送至被告杨某某处,被告予以协助。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在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当事人刘某某虽然没有实现抚养权变更的最终目标,但成功争取到了稳定的、可执行的探视权安排,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务实作风。
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其中被告承认孩子生活状况不佳、沟通不畅等内容,为调解谈判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律师还协助当事人准备了《协助抚养承诺书》,由孩子的姥姥、姥爷承诺协助抚养,向法院和对方展示了原告方的抚养能力和诚意,增强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本案也提示广大家长:第一,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不应草率,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抚养能力和对方抚养状况;第二,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法定标准较高,离婚后短期内起诉变更抚养权存在较大诉讼风险;第三,在诉讼风险较大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方式争取探视权等实际权益,是务实高效的选择;第四,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法院始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事人应理性维权,避免过度诉讼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第五,委托专业家事律师代理,可以帮助当事人客观评估案件风险,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 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青晖民字第005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