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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遭配偶遗弃25年,国晖律师助其调解离婚并保住全部房产
发布时间:2026-06-06 17: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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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沈某与黄某经自由恋爱,于1990年生育女儿沈某某,后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共同生活。然而,1997年沈某因遭他人抢劫,精神受到重大刺激,时常出现精神失常,经评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面对丈夫的病情,妻子黄某非但没有给予照顾和支持,反而无法忍受,于2000年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双方分居长达25年以上。更令人痛心的是,黄某在离家后与他人非法同居二十余年,并育有子女,存在重大过错。

       沈某多年来一直由女儿沈某某照料生活。随着年龄增长,沈某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其所拥有的三套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约160万元)面临被分割或流失的风险。为彻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并保全沈某名下全部房产,女儿作为沈某的法定监护人,决定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2026年春节前几天,委托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国晖律师事务所,要求尽快立案起诉。因临近春节,时间紧迫,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展现出极高的工作效率:当天即完成起诉状的起草和证据材料的整理,次日便通过法院网络立案系统提交了立案申请。立案材料中,律师重点提交了沈某精神状况的证明材料、女儿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被告黄某离家出走及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以及双方分居超过25年的事实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黄某长期居住在广西,且原告沈某及监护人居住在江苏苏州,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国晖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建议采用线上网络开庭方式进行调解。法院采纳了该建议。

       在调解过程中,国晖律师充分阐述了沈某的实际情况: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年来由女儿赡养;被告黄某长期离家出走,不仅未尽任何夫妻扶助义务,反而与他人同居生子,存在重大过错;夫妻共同财产三套房产均位于苏州,且主要由沈某及其家庭出资购置。律师提出,根据《民法典》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及保护残疾人的原则,上述房产应全部归原告沈某所有。经过律师与被告方的多次沟通协商,被告最终同意该方案。

       2026年3月13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通过网络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离婚诉讼能否由其女儿作为法定监护人代为提起;被告长期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大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总价160万的三套房产全部归原告沈某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沈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长期分居及过错方的离婚纠纷案件。本案委托时间恰逢春节前几天,当事人要求尽快立案。国晖律师当天拟好起诉状,次日即完成网络立案提交,展现了极强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敬业精神。最终从委托到结案仅用数日时间,充分体现了“时间就是正义”的办案理念。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本案中,沈某的女儿沈某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依法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程序合法有效。这一做法为类似情形下的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

       被告黄某长期离家出走25年,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情形。同时,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国晖律师将上述因素充分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阐明,最终促成三套房产全部归沈某所有,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民字第017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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