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蔡某(男)与丘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共同生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不同及家庭琐事等矛盾逐渐显现,双方沟通日益困难,争吵不断。自2024年底起,双方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至2026年初,双方分居已满1年,期间没有任何有效沟通与和好迹象。蔡某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已完全丧失,婚姻关系持续存在已无实际意义,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2026年1月,蔡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其离婚诉讼事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蔡某与丘某的婚姻状况、分居事实及相关证据,告知蔡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是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之一,但实践中分居满一1年且感情无和好可能,结合其他因素,法院亦可认定感情破裂。鉴于本案双方分居已逾1年,且双方均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国晖律师建议蔡某先行尝试诉讼调解,以降低对抗、快速解决纠纷。
国晖律师协助蔡某整理了婚姻登记证明、分居情况说明等材料,起草了民事起诉状,于2026年1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准予蔡某与丘某离婚;2.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国晖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表达了原告希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愿。同时,律师也主动与被告丘某进行联系,了解其诉求及顾虑。经了解,丘某对离婚本身并无异议,但希望原告协助其将户口迁回原籍。国晖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信息,认为户口迁移问题若能在离婚调解书中予以明确,既能满足被告的合理需求,也能促使双方顺利达成离婚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经过国晖律师与双方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26年3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户口迁移等附随事项能否在离婚调解中一并解决。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蔡某与丘某自愿离婚;
二、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三、蔡某应于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丘某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而引发的离婚纠纷。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展现了专业、细致、高效的办案风格。
律师精准把握了《民法典》关于“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虽然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可直接认定为感情破裂,但实践中分居满一年且双方均无和好意愿、无法共同生活的,通过调解方式同样可以实现快速离婚,避免当事人陷入漫长的诉讼周期。
本案中,被告虽同意离婚,但担心户口问题无法解决。国晖律师主动将户口迁移问题纳入调解范畴,既满足了被告的合理需求,也消除了协议达成的最后障碍。这一做法体现了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整体解决纠纷”的理念,不仅处理了婚姻关系的解除,还附带解决了户籍迁移等实际困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惠晖民字第009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