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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簿公堂争夺抚养权,国晖律师专业代理促成调解实现共赢
发布时间:2026-06-17 16: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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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委托人黄某某(男)与周某(女)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长女黄AA(2020年出生)、次女黄BB(2021年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周某曾于2024年8月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2026年2月,原告周某再次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两个女儿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的房屋一套,价值约10万元;被告名下存款103734.29元);4.被告承担一半夫妻共同债务5500元;5.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各5万元,共计15万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某委托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研究案情。经了解,本案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款数额的认定及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等。

       在代理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导被告整理了反驳证据,包括:证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公司系原告工作单位且负责人系原告亲属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与女儿感情深厚的日常生活照片等。同时,律师代理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就各项诉讼请求逐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应:关于离婚,被告虽珍视婚姻但尊重对方选择;关于抚养权,强调被告具备稳定的经济能力、固定住所和温馨的家庭环境,有能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关于房屋,指出该房屋系被告父亲婚前建造并明确赠与被告个人所有,有分家协议书为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债务,指出原告提供的借条存在关联主体特殊、缺乏转账记录等问题,对其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参与沟通协商,从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子女利益等多个角度进行专业分析,协助被告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与成本。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❶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❷ 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如何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❸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否予以分割;
      ❹ 被告名下存款的数额认定及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❺ 原告主张的11,000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❻ 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经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黄AA(2020年1月18日出生)由原告周某抚养,女儿黄BB(2021年7月10日出生)由被告黄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可每月两次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次起诉离婚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周某于2024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于2026年再次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子女抚养权的安排——两个女儿分别由父、母各抚养一人,抚养费各自承担。这一安排既尊重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也保障了两个孩子都能在父母的关爱下成长,避免了“一方获得全部抚养权、另一方完全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机会”的极端局面。同时,双方互享探望权,为维系亲子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在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律师客观评估诉讼形势,引导被告理性面对离婚现实,将代理重心从“是否离婚”转向“如何离婚更有利”;第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指导被告收集整理反驳证据,对原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经济补偿等各项主张逐一进行有理有据的抗辩,最终在调解中实现了对被告最为有利的结果;第三,促成调解实现共赢——律师没有选择激化矛盾、对抗到底的诉讼策略,而是积极推动调解,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解决了纠纷,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和更高的诉讼成本。

       实用法律知识分享:

       关于二次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首次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若感情确实无法修复,应尽快进入分居状态,满1年后再次起诉,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有两个以上子女的,法院可以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判决分别抚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26)鲶晖民字第001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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