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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巧解离婚纠纷,调解助力当事人大幅减负
发布时间:2026-06-19 17: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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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原告史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原告诉请包括:1.判令离婚;2.婚生子陈小某(2023年出生)由其抚养,被告自2025年11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3.被告支付2025年1月至10月期间的抚养费25000元;4.分割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5.支付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声称双方于2022年底相识,因婚前怀孕于2023年8月登记结婚,2023年10月生育一子,后被告返回广东工作,原告留在湖南与父母生活,双方长期分居,且被告婚后出轨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罪。

       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指导被告收集了婚姻存续期间大量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已累计向原告及其家人转账逾40万元,完全覆盖了家庭生活及孩子抚养开支。同时,律师仔细分析原告提交的所谓“出轨”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背景图及一份婚前承诺书,发现这些证据均系原告偷拍被告手机取得,且聊天内容断章取义、多为朋友间玩笑,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孩子年幼,需要完整家庭。律师据此提出:若法院判决离婚,则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被告因生意失败经济拮据,每月仅能承担800元,并要求明确探视权;对于原告主张的补付抚养费、分割存款及赔偿,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已支付大量费用,且财产状况已因负债发生变化。同时,律师对原告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指出偷拍手机聊天记录侵犯隐私,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多轮调解,国晖律师从法律、情理、孩子成长等多角度与法官及原告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远优于原告诉求: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但抚养费降至每年14400元(折合每月1200元),被告仅需于202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首年抚养费,此后按年支付直至孩子18周岁;原告放弃全部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补付抚养费、财产分割、离婚赔偿);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2. 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是否过高;3. 原告主张的出轨过错及离婚赔偿能否成立;4. 夫妻共同财产及补付抚养费是否应支持。

      【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原告史某与被告陈某离婚;2. 婚生子陈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于202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首年抚养费14400元,之后每年11月9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144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3. 被告享有探视权,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4. 原告放弃其他全部诉讼请求;5.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320元由原告负担。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原告主张抚养费、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但被告律师通过精细的证据审查和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经济负担并避免了高额赔偿。律师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证据攻防,敏锐抓住原告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依据司法解释切断其证明力,动摇原告关于出轨及感情破裂的核心主张;二是事实重塑,系统梳理被告的转账记录,证明其已尽到家庭供养义务,使原告补付抚养费和分割存款的诉求失去事实基础;三是调解谈判,在法院主持下,将争议焦点从“是否过错”转移到“孩子利益最大化”,以理性方案说服法官和原告,最终将抚养费从每月2500元降至1200元,降幅超50%,并免除全部赔偿和财产分割。

实用法律知识分享:

       离婚诉讼中,证据合法性至关重要。通过偷拍、偷录等侵犯他人隐私方式获取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并非原告主张即获支持。

      调解是解决离婚纠纷的优选途径,既能缩短周期、降低成本,又能避免判决的不确定性,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揭晖民字第007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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