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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代理被告离婚调解获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发布时间:2026-06-26 1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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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与被告罗某于1999年1月20日在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带有前段婚姻的婚生子女组成重组家庭,再婚时被告之子年仅10岁。

       原告主张,婚后其对被告之子视如己出,尽心尽力抚养至成年,但随着自身年迈,被告逐渐对其疏于照顾。自2024年原告患登革热住院后,身体素质每况愈下,双方矛盾逐渐加深。2025年9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再次住院期间,被告离家未归,并将结婚证、房产证、户口簿等证件带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位于佛山市某房的房产归其所有。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罗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依法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全面了解了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房产性质及权属状况。

       经核查,涉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被告自愿放弃共有权”的说法缺乏充分的书面证据支持。同时,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告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相应财产权益。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国晖律师确立了“理性沟通、促成调解”的代理策略,既尊重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又依法维护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国晖律师积极与原告方进行沟通协商,充分阐述了被告在近二十六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以及涉案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依法分割的法律依据。同时,国晖律师也充分理解原告年事已高、需要稳定居住环境的客观需求,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理性、务实的态度与对方商讨可行的解决方案。

      【争议焦点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涉案夫妻共同房产应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涉案不动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26年4月3日前支付5万元,第二期于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当日支付剩余5万元;
       三、被告于2026年4月3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原告承担;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于2026年3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再婚家庭离婚纠纷案件,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理性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调解能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案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依法享有相应份额。国晖律师正是紧扣这一法律规定,为被告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双方曾为夫妻,存在复杂的情感纠葛,对抗式诉讼往往难以实现最佳效果。国晖律师充分认识到本案的特殊性,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避免激化矛盾,通过耐心沟通和专业分析,最终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本案的调解结果兼顾了双方利益。涉案房产归还原告,保障了年近九旬的原告老有所居;被告获得1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财产权益也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再婚家庭在婚前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的归属,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养、相互照顾,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19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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