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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再婚陷困境,国晖律师代理被告成功调解离婚并获补偿
发布时间:2026-07-04 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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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然而,这段晚年婚姻并未如预期般幸福美满。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多疑、暴躁、偏执,并伴有暴力倾向。原告称其对被告百依百顺,但被告却经常无端争吵,对原告与家人联系进行无端猜疑,甚至持菜刀对原告进行威胁恐吓,要求原告上交工资卡,否则便对原告进行打骂。2024年2月初,原告称被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对共同生活产生严重恐惧,遂搬离独自生活。

      2024年6月21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已分居一年多,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2026年3月23日,原告再次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东国晖(贵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周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国晖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双方婚姻状况、矛盾根源及被告的真实诉求。经沟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离婚不再持反对态度,但原告所述家庭暴力等情节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婚姻中亦有诸多付出,希望能够在离婚时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国晖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制定了“以调促和、以和促离、争取补偿”的诉讼策略。一方面,尊重被告关于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愿,避免在法庭上激化矛盾;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方沟通,从法理与情理两个层面阐述被告在婚姻中的付出,为被告争取合理的经济补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国晖律师与原告代理律师进行了多轮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于收到调解书当日一次性支付被告80000元补偿款;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26)黔0102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被告是否应当获得离婚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于收到调解书当日一次性支付被告周某某80000元补偿款;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作出(2026)黔0102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周某某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成功获得80000元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年再婚离婚纠纷案件,国晖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特点,通过调解方式为被告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补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家事纠纷处理中的专业价值。

      家事纠纷不同于普通的商事纠纷,其背后往往交织着情感、亲情、伦理等多重因素。本案中,原告已是78岁高龄,被告也已72岁,双方均系再婚,若在法庭上激烈对抗,不仅会进一步撕裂双方本就脆弱的关系,还可能对双方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国晖律师选择调解路径,既尊重了双方关于解除婚姻的意愿,又避免了诉讼对抗带来的情感消耗,实现了“好聚好散”的良好效果。

      被告在婚姻中虽无重大过错,但作为老年女性,其在婚姻中的付出——包括家务劳动、情感支持、生活照料等——同样值得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虽然本案中不存在抚育子女等典型情形,但老年再婚中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照料、疾病看护等付出,同样可以在离婚时作为补偿的考量因素。国晖律师正是基于这一法理基础,为被告争取到了80000元的经济补偿。

      →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再婚现象日益普遍。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也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日益复杂。对于老年人而言,再婚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审慎作出婚姻决定;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在审理老年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平与温情的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筑晖民字第002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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