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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错综复杂,国晖律师代理离婚,助当事人减负百万债务!
发布时间:2026-07-06 15: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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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相识,2006年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财产关系极为复杂。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期因家庭矛盾不断激化,自2023年年中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钟某某于2026年3月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中山市、梧州市、河源市的三套房产及一个车库、两辆车辆等,财产总额约203万元,并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多项款项合计约46万元。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本案不仅涉及离婚、子女抚养等基础问题,更涉及大量跨省市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财产类型涵盖住宅、车库、车辆、存款等多种形态,部分房产还存在大额银行贷款和尚未支付的购房尾款,债务关系复杂。此外,被告王某某于2022年底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及脑梗死,身体状况不佳,经济来源受限,这些因素均需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充分考虑。

      国晖律师在梳理证据过程中发现:被告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远大于原告——被告不仅承担了多套房产的首付款和月供,还长期向原告支付家庭生活费用。在答辩状中,国晖律师从多个角度提出了系统的抗辩意见:第一,关于子女抚养费,被告身患重疾、收入锐减,原告主张的2000元/月抚养费标准过高;第二,关于财产分割,某房的首付款来源于被告婚前个人存款,中山房和河源房的购房款均由被告一人支付,且上述房产现已严重贬值,原告主张的高额补偿缺乏事实依据;第三,关于债务承担,双方购买梧州房时曾向案外人借款12万元尚未归还,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四,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零钱截至2026年3月仅有4583.56元,经济状况十分困难。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国晖律师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策略,积极与原告方进行多轮沟通协商,努力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争议焦点

     ·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应如何确定?
     ·涉及三城市的多套房产及车库应如何分割?各方出资及债务承担如何认定?
     ·双方欠王文顺等人的12万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承担?
     ·被告患病且经济困难的事实是否应在财产分割中予以考虑?

     【处理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国晖律师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钟某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享有探望权;
      三、某房归原告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担,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四、某车库,双方同意变更登记至两个女儿名下;
      五、某房归被告所有,剩余债务由被告负担;
      六、某房归被告所有,剩余债务由被告负担;
      七、双方欠王某的债务120000元由被告负担并归还;
      八、双方再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5元,双方各自负担一半,被告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2362.5元给原告。

      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复杂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涉及多套跨省市房产、车辆、存款及多项债务的认定与分割。国晖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家事纠纷处理经验,在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中为当事人厘清头绪,最终通过调解方式实现了较为理想的结案结果。

      本案中,多套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主体、贷款情况各不相同,国晖律师对每一套房产的购买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贷款记录等进行了逐一核查,清晰呈现了被告在购房出资中的主导地位。这一基础工作为后续的调解谈判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依据,也为当事人在财产分割中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地位。

      被告王某某在2022年底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和脑梗死,身体状况已不支持其从事高强度工作,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国晖律师在调解中充分运用了这一事实,论证了在财产分割中应当对患病一方予以适当照顾。虽然调解协议最终未明确规定财产倾斜分割,但原告主动放弃每月2000元抚养费的主张,实质上体现了对被告实际困难的体谅与让步。

      本案涉及财产众多、关系复杂,若通过判决方式结案,不仅审理周期漫长,且“一刀切”的判决结果可能难以令双方满意。通过调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了包含九项内容的综合性协议,既解决了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全部争议,又避免了诉讼对抗带来的情感撕裂和时间消耗。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复杂家事案件中“以调促和、以和促解”的专业智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佛晖民字第021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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