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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终获自由,国晖律师助受暴女性挣脱婚姻枷锁
发布时间:2026-07-09 17: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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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某(女)与被告乙某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5月开始同居,期间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为了子女落户和就学所需,双方于2015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这段婚姻并未给甲某某带来安宁与幸福。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缺乏了解,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乙某某性格暴躁,屡次无端对甲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给甲某某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更严重影响了三个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环境。甲某某为了家庭的完整,曾多次给予被告改过的机会,但被告毫无悔改之意,长期的家暴行为没有丝毫改变。

       2025年3月,不堪忍受的甲某某第一次向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考虑,于同年4月22日作出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然而,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因此改善,关系反而更加恶化,双方自此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在分居满1年后,甲某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其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指导甲某某收集并固定了相关证据。在庭审中,被告乙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国晖律师向法庭充分陈述了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以及第一次判决后双方持续分居、毫无和好可能的法定情形。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

       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分配,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且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许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三位子女均已年满8周岁,经法院询问,女儿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两个儿子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法院对此意愿予以尊重。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准许原告甲某某与被告冯家顺离婚;二、女儿冯梅兰由原告甲某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长子冯永钮由被告冯家顺携带抚养,原告甲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次子冯永理由被告冯家顺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及感情不和引发的离婚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国晖律师紧扣“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这一法定情形,为法院第二次判决离婚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对于年满8周岁的子女,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律师在诉讼中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让三个孩子在平和的环境中表达了自己的选择,既避免了抚养权争夺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也使得法院的判决有了坚实的民意基础,从而顺利解决了抚养权归属这一核心争议。

       面对被告缺席的不利情况,国晖律师充分准备,以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陈述,确保了在被告放弃答辩权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能够依据查明的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民字第059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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