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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遭冷暴力分居,国晖代理女方成功调解离婚并争高额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6-07-16 16: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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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3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生育婚生女马某某。婚后,被告对家庭及婚生女不闻不问,双方三观不合,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因结婚时系通过开具证明领取结婚证,婚后多次回家与父亲协商迁出户口以便办理离婚手续,但父亲不予配合并提供户口本,甚至威胁原告不准回娘家。双方现已分居1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梳理了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协助原告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❶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❷ 婚生女马某某由谁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❸ 抚养费金额如何确定。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马某某由原告黄某某携带抚养,被告马某某自2026年5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婚生女当月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三、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探望婚生女,原告负有协助探望义务,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次数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债权需要法院处理;

       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夫妻感情不和引发的离婚纠纷。
       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原告的结婚证系通过开具证明领取,婚后原告多次回家与父亲协商迁出户口以便办理离婚手续,但父亲不予配合且拒绝提供户口本。国晖律师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协助原告梳理了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明等替代性材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成功突破了因户口本问题可能导致的立案障碍,保障了原告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之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婚生女马某某于2024年9月23日出生,至起诉及调解时尚未满2周岁,国晖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法律原则,在调解中成功说服被告同意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为孩子在幼年阶段获得了稳定的成长环境,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国晖律师结合南宁市当地居民消费水平、子女日常养育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在调解中为原告争取到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标准,另加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这一抚养费标准相较于当地同类案件具有明显优势,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调解谈判中对抚养费构成要素的全面考量和精准计算,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婚生女未来的生活质量和教育医疗需求。

       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被告自2026年5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生活费,清晰的时间节点有利于原告监督被告是否按时履行义务。若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有效保障了抚养费支付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国晖律师在调解中引导双方以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约定了被告行使探望权的基本原则和协助义务,同时将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次数交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既保障了被告的探望权,又保持了探望安排的灵活性,有助于减少离婚后因探望问题引发的后续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6)邕晖民字第048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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