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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且原告愿意放弃,最终被告支付剩余全部本金
发布时间:2020-09-22 1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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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一:张某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二: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原告诉称,2017年1月3日晚上,被告一致电原告表示深圳海关有一批手机拍卖,需要资金100万,让原告帮忙周转30万元人民币,春节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3万元,原告表示手上仅有20多万元流动资金,基于朋友关系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二(被告一父亲)兴业银行账户转入22.8万元,其中1月4日转入3万元,1月5日转入19.8万元。 其后,被告一没有再提起任何关于这批手机的事情,原告感知情况不妙便开始向被告一敦促归还本金,被告一在原告的多次强烈要求下共归还128,490元,迄今为止仍拖欠原告本金99,510元不予归还,且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被告一的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民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的生活和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510元及利息14,574.0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上浮50%标准自2017年1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
       以上合计人民币114,084.0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欠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951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贷纠纷。被告一谎称有一批手机在拍卖,原告借给其30万元,后原告知悉真相后便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在原告的多次强烈要求下共归还128,490元。国晖律师在原告的委托下,代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其中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全部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关于利息部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且原告在庭审中表明了只希望索回本金,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全部借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09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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