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诉称,2018年8月26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8500元,2018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加上2018年8月13日之前被告未还的借款,扣减2100元利息后,共欠原告99436元,因双方约定两次借款共10万元,故原告另外转了564元给被告。后双方约定10万元借款每月支付3000元利息,截至2021年1月,被告没有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2199.93元(暂从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共21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14.8%计算),2022年10月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暂共计132199.93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借款和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段某某一致确认截至2023年3月3日止,被告段某某尚欠原告徐某借款本金42060.93元、到期利息11575.17元,合计53636.1元未还。
二、原告徐某同意被告段某某分期还清8万元借款本息以了结本案债权债务纠纷,即从2023年4月起至2023年9月期间各于每月25日前归还1500元、从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3月期间各于每月25日前归还2000元、从2024年4月起各于每月25日前归还不少于3300元予原告徐某,直至还清上述8万元借款本息为止,还款顺序为先息后本。
三、原告徐某指定被告段某某将上述款项汇入至其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视作还款;如果被告段某某能按时足额还清上述8万元借款本息及以下第五项受理费,则双方了结本案所有纠纷;但如果被告段某某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的,原告徐某有权对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及以下第五项受理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徐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2元(原告徐某已预交),由原告徐某自愿负担736元、由被告段某某自愿负担736元,并于2023年4月25日前与当期还款一并迳付予原告徐某。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本息无果后,故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达成调解,共同确定了还款方案,调解协议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FHMZ009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