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女,汉族,住广西容县。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及其父母生病住院需要钱做手术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截止起诉之日,48000元本金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以各种借口推诿甚至于对原告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8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8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暂计2022年3月25日止,共计1637.87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还欠原告多少借款未归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前述款项:被告于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的每月25日前向原告各支付1500元、于2024年4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13500 元;前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若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自被告未付款之日起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被告未付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到期后以各种借口推诿对原告避而不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寻求律师帮助。
国晖律师了解到双方的关系后,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客观的法律评估和建议,引导当事人了解和解的优势。在和解过程中,律师充当了中介角色,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和解方案能够满足双方的合理期望。通过这次和解,双方成功解决了借贷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17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