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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借钱不还,国晖律师介入全额拿回!
发布时间:2024-03-28 14: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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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男,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中2018年8月29日确认借40000元,2018年9月8日确认借60000元,2018年10月22日确认借10000元,2019年4月15日确认借20000元。双方借款金额本金共计人民币130000元,且就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此后被告始终没有还款。双方于2022年10月29日再次对借款本金总额进行过确认,但被告至今仍未有过任何还款行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并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26日为113187.22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计算为47333.33元;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4倍即年利率14.2%的标准暂计至2023年7月26日为42205.56元,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计算为4440元;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暂计至2023年7月26日为4220.56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计算为654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暂计至2023年7月26日为8441.11元,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金额暂总243187.22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偿还多少钱?
      【处理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黄某向被告张某出借款项,有转账凭证和张某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本院支持张某向黄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
       关于借款利息。本案中,黄某与张某在2018年9月8日签署的协议中就当时的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是在出具最后一张汇总欠条时并未约定利息。由于新产生的30000元借款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支持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100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30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经核算,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张某尚欠黄某借款利息41751元(张某归还的5000元已经按照先息后本的冲抵原则予以扣除)。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
       二、由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某偿还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41751元;
       三、由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黄某偿还后期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100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30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4元,由被告张某负担2277元,原告黄某负担197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为同学关系,被告因买车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钱借给被告,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仍不能返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一审全额胜诉,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92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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