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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超出部分应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发布时间:2024-05-01 1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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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男,壮族,户籍地:广西象州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9月13日,被告在微信上称“布哥,给我转下、我再等交钱”,原告随即微信转账38000元给被告并称“我这边是先扣利息的,还是你那边扣了就不够了”,被告回复“到时候我一起给你”,其后原告又微信转账2000元给被告。被告借款后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支付宝、备注利息)、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4笔2000元给原告。
       2022年1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原告。其后在微信上说“布哥,不好意思,我现在只有5000先转你了,老板答应转给我了,后面又没得转,钱到了我第一时间转给你”。
       此后,被告于2022年2月17日、3月14日、5月14日、6月16日(备注利息)、7月15日、8月14日、9月17日、10月15日微信转账8笔1750元给原告。后因被告多月未还款,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被告另于2022年12月16日、2023年4月25日微信转账2笔1000元给原告。因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及资金占用费(以35000元为计算本金,参照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5日,暂计为2226.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利息是否超出法定利息最高额?被告还欠原告多少借款?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出借40000元款项时曾提出先扣利息2000元,被告在收到该笔借款后曾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转账给原告,在偿还本金5000元后又多次按每月1750元的标准转账给原告,均与被告主张的借款利息为月息5%相符,因此,对被告提出的已经支付利息且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范围,法院依法调整利息为按出借款项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5.4%。
       被告借款后所偿还的款项中,除2022年1月16日偿还的5000元原告认可用于偿还本金外,其余款项原告均否认系偿还本金,被告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用于偿还本金,因此,均应视为支付利息。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15.4%的部分均应用于抵扣借款本金,按前述利息计算方式对被告各笔还款先息后本,至被告最后一次还款即2023年4月25日时,尚欠的借款本金为17259.74元。此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15.4%继续计付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至于原告转给被告的其他款项,因双方存在其他经济上的合作往来,应由双方另行根据款项性质进行结算或另诉解决纠纷。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向原告潘某返还借款17259.74元;
       二、被告吴某向原告潘某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7259.7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65元、保全费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9月,委托人向原告借钱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5分,借款期间,委托人按月支付了利息,因委托人未能及时归还本金,原告遂起诉要求归还本金。国晖律师认为委托人支付的利息已经超出合同成立时LPR 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支持,应用于抵扣借款本金。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关于已付利息抵扣借款本金的大部分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NHMS143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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