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2014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龙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9年8月27日,黄某某驾驶粤L*****号车行驶至大浪街道华旺路273-1号门口路段时,左前轮与原告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华支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治疗,共住院12天。
原告因交通事故共损失医疗费 905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1508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00元、司法鉴定费327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
2020年4月13日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某的伤残作出司法鉴定书,认定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被告黄某某为肇事车辆粤L*****的驾驶人,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5914.54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二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二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615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转账支付至原告张某某指定账户。
二、原告张某某、黄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三方确认被告黄某某已向原告垫付的9999已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张某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事故中被告黄某某负全部责任,而被告黄某某为肇事车辆粤L*****的驾驶人,而肇事车辆粤L*****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原告的赔偿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 (2017)YHJT048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