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龙某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住深圳市盐田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17年12月16日12时58分许,被告龙某某驾驶粤BE*****号牵引车粤B****挂车在盐田区盐田坳线关路段由北往南方停车启动行驶时,牵引车左后轮与行人杨某某碰撞后,车头往前与前方由张某某驾驶停靠路边的粤BB****号牵引车牵引粤BG***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两部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及原告杨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某即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8日出院,共住院2天。2017年12月19日入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月5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1、院外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全休三月,根据康复情况延长休息可能,住院期间陪护一人;2、3月内避免左下肢负重活动,避免摔跤,每月定期复查患肢X线;3、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具体费用以当时消费为准;3、如有不适随诊。2018年8月20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作出粤中一鉴[2018]临鉴字第09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杨某某左胫骨平台及左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60.7%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杨某某后期内固定钢板取出费用约为12000元人民币;3.被鉴定人杨某某误工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1、医疗费21468.39元(含后续治疗费12000)、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6379.01元、误工费48520.11元、残疾赔偿金2117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1784元、司法鉴定费3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000元。
肇事车辆粤BE*****牵引车在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限额为100万,且不计免赔,粤BB****号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杨某某为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
就赔偿事故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69823.51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龙某某、被告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立案后,撤销了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承担原告的损失?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各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再向原告杨XX支付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再向原告杨某某支付人民币28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不再就其垫付的任何费用向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办理保险理赔。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4.56元,由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五、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纠纷就此全部了结,各方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肇事车辆粤BE*****牵引车为被告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限额为100万,且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内赔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法院确认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JT037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