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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车祸受伤,监护人可承担监护不力的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1-19 1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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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2017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法定代理人(原告父亲):汤某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法定代理人(原告母亲):张某某,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文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许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9年3月30日11时31分许,被告文某某驾驶粤B*****号车在松岗道办广瑞街永辉超市旁,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车右后轮与由东往西步横过道路的原告汤某某(监护人张某某监护)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汤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文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主要责任,张某某未监管好小孩负次要责任,汤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12日出院,共住院13天,出院医嘱:1、暂禁剧烈活动,预防再骨折;2、加强患肢功能锻炼;3、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出院后一个月暂需陪护壹人,加强营养;4、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5、一周后儿骨科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019年8月17日再次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1日出院,共住院4天,出院医嘱:1、暂禁剧烈活动,预防再骨折;2、加强患肢功能锻炼:3、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出院后一个月暂需陪护壹人,加强营养;4、一周后小儿骨科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019年10月15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原告因此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5774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975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50元、鉴定费3270元、残疾赔偿金1150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肇事车辆粤B*****号车在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诸法院,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3279.36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由被告文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如何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文某某双方确认,被告文某某已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
       二、原告同意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0000元以了结此纠纷。
       三、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原告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松岗支行
开户名:汤XX,账号:621**************
       四、若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被告三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再以本次交通事故道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五、若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时日足额支付,原告就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尚未支付的所有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汤某某系无民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文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监护人张某某未监管好小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汤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故原告汤某某的损害原告的监护人张某某也应承担部分。肇事车辆在被告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故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本案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一至调解协议,双方以被告赔偿原告120000元了结此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33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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