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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撞伤行人交警认定车主负全责,被告全额赔偿原告
发布时间:2023-03-20 1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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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祭某某,男,1964牛1月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4月生,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9年1月14日08时49分许,被告黄某某驾驶粤B*****小型轿车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沿沙浦二路北往南行驶至80号路段时,该车车身右侧与该路段路边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轻微损坏,行人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日转院至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天,出院医嘱注明:1.住院期问留陪护一人;2.休息1个月,定期复查,不适随诊,3.适当调理饮食等。
       2019年7月17日,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伤残等级为拾级:后期内固定取出费用约人15000元人民币。
       原告因此次事故自己支付医疗费378元。此外,还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3884.84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330元,残疾赔偿金11508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涉案车辆粤B*****号车登记在被告黄某某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找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求,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0730.84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某答辩称,其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2000元,医疗费实际支出19127.1元,剩余22872.9元应当返还。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称:一、其承保了涉案机动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投保人对商业三者险投保有不计免赔;二、对于原告诉求各项费用的意见:1.原告诉求的后续治疗费过高且未实际产生,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2.不认可复诊病历上他人添加的休息时间,原告的误工期为住院5天加上休息1个月,共计35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诉求的后续治疗费过高且未实际产生,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误工费不认可复诊病历上他人添加的休息时间。所以原告的误工期为住院5天加上休息1个月,共计35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工作,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该是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交通费原告诉求的交通费过高,要求法院酌定,被告方多垫付的费用应在本案并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并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378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3884.84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330元、残疾赔偿金11508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各项损失合计160730.84元。
       二、本案被告蔡某某是肇车辆粤B*****的驾驶人、所有人及被保险人,被告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事车辆的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蔡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各被告应按上述规定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7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原告蔡某某的伤残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为15000元。
       2019年12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212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5586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11508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330元。其中医疗费被告黄某某已向原告赔付44615.4,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亦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费原告蔡某某自行支付378元、其余部分已由两被告住院期间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住院5天,总共500元。护理费按150元/天,护理5天。误工35天,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日工资,即58258元/年÷ 365×35,误工费为5586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300元福田区人民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蔡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金为115088元。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2009,现已废止)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21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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