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樊某某,女,汉族,1960年7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黄某,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中国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石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樊某某诉称:2019年10月26日19时22分许,被告黄某驾驶粤B****H号牌车在北环大道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北环科苑立交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韩某某驾驶的苏AD****号车车尾发生碰撞,苏AD****号车往前,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文某某驾驶的粤B*****号车车尾发生碰撞,粤B*****号车失控往前与杨某驾驶的粤A*****追尾,造成苏AD****号车上乘客段某某、樊某某受伤、四部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山支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文某某、杨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樊某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30日,共住院5天。入院诊断:1、颈部外伤伴脊髓中央管损伤,2、颈椎间盘突出症;3、高血压2级,4、甲状腺结节性质待排;5、甲状腺术后:1、起到狭窄畸形,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后转入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分别于脊柱外科及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计住院45天,出院医嘱:1、注意逐渐加强颈背肌肉锻炼,定期(术后3月、6月、9月、1年)门诊复查;2、加强营养支持,继续营养神经、调控心律、调节甲状腺素、调节胃肠道功能、抗焦虑等药物治疗;3、术后半年避免体力活动及低头伏案工作:4、术后两年内定期门诊复查,了解能固定情况:6、住院期间留陪一人次/24小时,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月:7、建议至康复医学科进一步治疗。
2020年8月6,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肇事车辆粤B****H号车在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苏AD****号车、粤B*****号车、粤A*****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86798.67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贵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樊某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21年1月19日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黄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原告樊某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救护车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48万元以了结此案,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樊某某支付上述款项,该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樊某某,开户行:工商银行辽宁省锦州市凌海金城支行,账号:6212****************)。
二、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被告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原告樊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4833.99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事故系多车连环相撞,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黄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文某某、杨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双方调解结案,原告方在国晖律师代理下,获赔48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费进行调解。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38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