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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23-04-06 1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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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某,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李某,男,1999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5日3时,被告李某驾驶粤B*****号车在济广高速西侧91公里798米与水泥块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姜某某被送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1月6日出院,共住院32天,出院医嘱:1、中山六医院继续手术治疗。随后即转入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13日出院,住院37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营养饮食;2、出院后至当地医院继续伤口护理;3、避免进行高强度劳动;4、3个月后返院复查,不适随诊。2020年11月25日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姜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180日。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护理费11670元、误工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2500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245.2元、鉴定费3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200元。
       肇事车粤B*****号车为被告李某某所有。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28051.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赔偿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如何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30日经广州市曾城区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李某、李某某已向姜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万元整;姜某某在收齐上述款项后,姜某某与李某、李某某就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在以后任何时间内,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二、李某、李某某要求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之后,姜某某必须配合李某、李某某办理保险理赔并交付办理保险理赔所需的证据原件。
       原告姜某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确认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中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姜某系肇事车辆粤B*****号车的乘客,故原告的赔偿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因被告李某和被告李某某为肇事车辆粤B*****号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故对原告的损害,应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被告双方在广州市曾城区诉前联调工作室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且不违法法律规定,法院确认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39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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