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市都昌县。
被告:麦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首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责人,麦某某,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石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19日16时55分被告麦某某驾驶粤A*****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着朱某和华某某)从南澳县后宅镇沿着X057中岛线往青澳湾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澳县云青公路碧海蓝天酒店前面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同由林某驾驶的粤D*****号小型轿车,同时碰撞到道路中间隔离栏,之后对同向由章某驾驶的赣G*****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着童某某,许某某,原告许某某和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造成林某,章某、童某某、许某某、原告许某某、章某某、朱某和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道路中间隔离栏损坏,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2日,南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麦某某在本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某被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2天,诊断为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左挠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适度锻炼,出院后继续康复治疗3个月左右;术后一年如愈合可返院取出内固定物;半年内避免重体力劳动。 2020年3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许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许某某的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3、被鉴定人许某某的后续治疗费需18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30782.57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8160元、误工费28800元、残疾赔偿金8413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76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800元、交通费3000元。
被告麦某某为肇事车辆粤A*****号车的驾驶人,被告广州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粤A*****号车的所有人,肇事车辆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限额为200万。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1243.3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麦某某、被告广州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木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的损失?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前向原告许某某(收款账号:*********************,开户银行:中国XX银行江西都昌支行)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合共16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309元(原告许某某已预付),由原告许某某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麦某承担,被告广州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粤A*****号车的所有人,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麦某某、广州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法院审理中,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00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