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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案件,在国晖律师代理下原告获赔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5-29 11: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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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谭某某,男,1948年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1980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尤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17日8时4分,被告向吴某某驾驶粤B*****号车在宝安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使至宝安大道新安一路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头左侧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就该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谭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0月29日出院,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1.院外带药治疗;2.专科疾病专科门诊随诊;3.腰围保护下康复锻炼2周;4.院外加强营养,避免早期弯腰负重;5.不适随诊。2019年4月17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中一鉴[2019]临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谭某某腰1椎粉粹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因交通事故原告产生医疗费4817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274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60元,伤残赔偿金5754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肇事车辆粤B******号车在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商业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不计免赔。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内。
另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来深圳居住已满一年。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3914.34元。
       二.以上赔偿费用由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再赔偿其他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某未答辩。
       被告中国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答辩称:
       一.答辩人仅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2万元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按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答辩人承保车辆粤B*****的交强险,因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主张财产损失,故答辩人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该费用答辩人已经垫付)内承担,对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应当按责任比例依法由事故各方责任人承担。本案答辩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某承担全责,被答辩人不承担责任,答辩人承保粤B*****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
       二.被答辩人为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标准应按农村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第(二)条第1款:“城乡分类代码结构:城乡分类代码由第15~17位代码组成。第13位为“1”,表示城镇;第13位为“2”,表示乡村。具体编码为: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经查,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XX镇XX村委会XXX村,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为:44************,XX村委会城乡分类代码为“220”,属“村庄”。故原告为农村户籍。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证据:虽然被答辩人提交了《内地居民采集表》,但是该采集表采集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记载的首次来深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10月17日,也就是说被答辩人是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了居住信息登记,被答辩人提交的信息登记表正好证明了事故发生前没有在深圳居住。
       三.护理费不予以认可,出院医嘱上未记载出院后还需要护理,被答辩人的护理天数最多为12天。
       四.医疗费不予认可。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答辩人垫付了34000元,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包含了垫付的医疗费需法院查明。
       五.交通费不予认可。被答辩人住院12天,交通费应按30元/天计算。
       六.伤残赔偿金应按9年计算,事故发生时被答辩人已71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原告产生医疗费4817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274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60元,伤残赔偿金5754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33914.34元。
       二.本案被告吴某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应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责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吴某某赔偿。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原告谭某某应得赔偿款80880.94元,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80880.94元。(其中10000元精神抚慰金为交强险优先赔付项目)。
      【案例评析
       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医疗费48176.34元,残疾赔偿金51789.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9600元,交通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060元,共124880.94元,除去被告吴某某垫付的10000元计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34000元,原告应得赔偿80880.94元。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现已废止)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21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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