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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在国晖律师代理下原告获赔14.8万元
发布时间:2023-06-02 15: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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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贾某某,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朱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18日9时35分许,被告朱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龙华鸿尚路壹城中心A区路段时,车头与原告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原告贾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贾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机动车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华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5日出院,共住院18天。出院时情况摘要:住院期间留陪一人。出院医嘱为:1、建议休息1月,避免剧烈活动,加强营养;2、左侧下肢静脉血栓建议进一步抗凝治疗;3、半月后复查颅脑CT及下肢动静脉彩超;4、出院带药;5、不适随诊。2020年1月9日原告入住唐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16日出院,共住院7天,出院医嘱:1、继续治疗;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20年7月1日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作出华泰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0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贾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2407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8778.6元、护理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250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85.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伤残鉴定费3276元、交通费750元。
       肇事车辆鄂A*****号车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求,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贾某某损失共计171844.79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贾某某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贾某某人民币38230.71元;
       三、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人民币60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人民币62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原告自己应承担部分。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仍有不足,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40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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