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交通事故部 > 国晖案例

主责九级伤残,刘某在国晖律师代理下获赔19万元
发布时间:2023-06-09 14:38:25
浏览量:242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1年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田某某,男,土家族,1993年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深圳市XX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负责人,闫某某,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19年9月18日10时10分许,原告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和平路深圳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路段时,车身左侧与由南往北方向正常行驶由被告田某某驾驶的粤B77****号车车身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与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田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某被送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陪护一人,全休半年;3、定期复查(术后1月、3月、6月等)视复查骨折愈合情况决定取出内固定术,费用约15000元。2020年3月24日,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进行了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原告刘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51810.88元。
       肇事车辆粤B77****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51810.88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坏抚慰金2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仍有不足,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原告刘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各方确认原告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可得赔偿款为19万元。上述款项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以上款项后各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权利义务终结,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中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田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原告应承担大部分。对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与商业险,故被告田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再在商业险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田某某赔偿。被告深圳市XX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原被告三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334号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