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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车辆被剐蹭要求赔偿7770元,国晖代理下被告无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4-05-10 1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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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许某,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3月23日,由原告承保的案外人李某所有的粤BFXXXXX号车停放在深圳市龙华区XX停车场,车辆在停放期间倒下的账篷刮蹭,导致车辆受损事故。李某所有的粤BFXXXXX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本次事故造成粤BFXXXXX号车车损7770元,原告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7770元,依法取得向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被告经营的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为有偿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对XX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本案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77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7770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上浮50%,暂计5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1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了解案情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XX社区工作站免费核酸检测用的帐篷被大风刮起,移动翻侧剐蹭到了停放附近的涉案车辆,这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与被告的管理无关,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剐蹭到涉案车辆的帐篷为XX社区工作站所有并负责管理和使用,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损害发生,那么损害也是由第三人XX社区工作站的帐篷造成,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从本案的事实上看,案涉车辆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帐篷被大风刮起倾倒造成的,侵权主体应当是被大风刮起倾倒帐篷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XX社区工作站,对此XX社区工作站也向法院出具了证明说明,侵权主体并非被告。由于被告并非侵权人,案涉帐篷也不属于被告管理的责任范畴,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过错,原告将案涉车辆损害结果的原因归责于被告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被保险人的车辆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被帐篷剐蹭,其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向被告追偿。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190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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