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1,女,1986年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杨某2,男,1991年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曹某某,男,1987年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9年3月9日23时43分许,被告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小型轿车在保安区新桥街道XX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棕榈花园路段时,该车车头右角与由东往西经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并在距离事故现场北侧约160米处的辅道内停车,再次弃车逃逸。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李某某2019年3月9日死亡,2021年3月22日火化,2019年3月26日安葬。李某某系原告杨某1、杨某2的母亲。事故前在案外人鲍某某家做保姆,死者哥哥李某某2肢体四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未婚无子女,由其兄弟三人统一扶养。
粤B7****号小型轿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死亡赔偿金1058760元、误工费128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2693.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住宿费22950元,丧葬费75222元,交通费5000元,共损失1517505.33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517505.33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与被告曹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某某答辩意见:
一、粤B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支付85000元,应予抵扣。
三、误工费过高,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应以直系亲属3人为宜,原告作为死者的子女,其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应予支持,但原告以旁系亲属工资高者的计算误工损失,不合长理,不应支持,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3人计算误工。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李某某的哥哥作为孤寡老人,应由民政部门及村委会抚养,死者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丧葬费计算有误,应根据最新发布的深圳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9309元/月计算。交通费过高。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答辩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法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丈夫、子、女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答辩人只为被害人的子、女,还存在父母、丈夫。被答辩人未提供受害人丈夫、近金属情况,委托受领的公证书,也未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当事人死亡的证明,答辩人并不具备有完全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告曹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答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相关合同约定,答辩人在商业三者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答辩人已尽到明确提示义务,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误工收入,其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2880元不予认可,办理丧事人员误工天数应为10天,按3人计算,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认可2200元。办理丧葬费用交通费5000元不予认可,诉讼费用答辩人不同意承担。
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诉讼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死亡赔偿金1058760元、误工费128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2693.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住宿费22950元,丧葬费75222元,交通费5000元,共损失1517505.33元。
二、粤B7****号小型轿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被告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曹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总共是多少?被告如何赔偿原告损失?
【判决结果】
2021年7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某1、杨某2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404405.53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1、杨某2人民币110000元(其中10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项目)。
三、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1、杨某2人民币1294405.53元。
四、驳回原告杨某1、杨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本案例中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丧葬费、交通费。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死亡赔偿金1058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41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处理丧葬人员住宿费135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788.33元、丧葬费75222元、交通费3000元,共1489405.53元,扣除被告曹某某支付的85000元,原告共获赔偿1404405.53元。因被告曹某某属饮酒后驾驶车辆,且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属商业险免赔情形,被告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24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