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男,1991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吴某某,男,1989年3月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称:2022年2月27日21时被告吴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广州市白云区XX路由南往北行驶至XX路街南927米时,遇原告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康X沿XX路同方向行驶,被告吴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超越电动自行车时右后侧车厢刮撞电动自行车左侧车把,结果电动自行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吴某某逃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某被送往XX医院太和分院住院治疗,2022年3月1日出院,2022年3月1日原告刘某某遵医嘱转入XX骨科医院继续治疗,2022年3月13日出院,2次共住院16天,因住院治疗原告刘某某共花去医疗费1866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40500元、营养费320元、交通费4323.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6514元、杂费(核酸费)114.5元,以上共计92040.3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刘某某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刘某某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8668.33元、住院护理费40500元、营养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4323.47元、误工费16514元、杂费114.5元(以上残疾赔偿金以伤残鉴定为准)。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东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刘某某请求的医疗费要求提供发票予以证实,答辩人同意赔偿有票据部分。
二、护理费、误工费过高,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四、杂费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刘某某的损失总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在2023年2月2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某支付92895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刘某某名下工商银行XX支行,账号为*********************的账号内)。
二、如被告吴某某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刘某某有权按照172895元扣减被告吴某某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1061.19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因被告吴某某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通过起诉的方式向被告要求赔偿,请求的金额共为92040.3元,被告委托国晖律师担任代理人,同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HYJT006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