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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伤者诉诸法院,调解结案伤者获赔4万元
发布时间:2024-05-25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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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男,1998年5月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93年12月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钟某某,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原告李某某诉称:2020年12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何某某驾驶浙DQ****号车在深圳市南山区XX路由东往西方行使,行使至XX路口时,车头与右方过斑马线由原告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大队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何某某驾车拐弯时未让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即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胫腓骨双骨折;2.小腿软组织损伤”。经过手术治疗住院一天后,2020年12月26日转入XX深圳医院住院治疗23天,2021年1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建议全休3个月;2.住院期间留陪1人,出院后继续陪护;3.定期门诊复查。”2021年7月26日,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2021]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某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浙DQ****号车为被告何某某所有,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原告李某某损失医疗费1387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9000元、误工费15200元、残疾赔偿金129756元、司法鉴定费32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10元。上述金额合计194820.26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李某某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4820.26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某未答辩。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答辩意见:
       一、涉事车辆在答辩人处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涉事车辆已转让,要求法院依法核实被保险人的驾驶证和行使证。
       二、答辩人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8000元,要求依法扣除。
       三、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中有一张发票号为**********的票据非原告本人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支出的医疗费,答辩人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要求法院酌定。护理费部分,原告住院24天,住院期间按150元/天算,出院后3个月,按120元/天算。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后存在误工及收入减少的证据,故答辩人不同意赔偿误工费。答辩人不构成伤残,不同意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属自行委托,答辩人不同意赔偿。交通费未提供发票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13876.26元,原告有提供发票予以证实。
       二、原告因受伤住院24天,被告应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9000元。遵医嘱出院后需全休3个月,原告共误工114天,原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故被告需赔偿原告误工费15200元。因伤原告花费交通费810元。
       二、原告的损伤经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2021]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某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29756元、司法鉴定费32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16日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于2022年5月30日向原告李某某支付40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李某某,账号:***************,开户行:中国XX银行深圳市XX支行)。
       二、原告李某某收到前述款项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本案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李某某因涉案事故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可由原告李某某另向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主张。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8.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各方在法院审理中自愿调解,该调解协议由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该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自愿支付原告40000元,案件了结,双方约定原告如产生后续治疗费可另向被告公司主张。调解是诉讼的一种方式,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JT001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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