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欧阳某某,男,1967年11月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97年3月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欧某某,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诉称:2020年3月7日19时55分许,原告欧阳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在XX道XX大道XXX处由东往西向左变更车道时,车身左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由被告唐某某驾驶的湘M*****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欧阳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欧阳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进入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唐某某未及时观察路况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欧阳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深圳市XX医院,2020年3月9日住院治疗,住院9天,出院医嘱:1.建议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2.注意手术切口护理,防止感染,2-3天换药一次,术后10-12天拆线;3.术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后门诊复查;4.定期复查,不适随诊;5.住院期间留陪一人;6.1年后视情况取内固定,费用大约2万元。
原告欧阳某某因受伤治疗花去医疗费85180.68元。
2020年7月1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欧阳某某目前的损伤后果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起完全作用;2.被鉴定人欧阳某某腰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涉事车辆湘M*****号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唐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前原告在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电工一职,月工资4687.36元。原告母亲蒋某某,1941年10月出生,育有7个子女。
就损害赔偿原告欧阳某某无法与各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欧阳某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9307.31元,包括医疗费105580.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9374.72元、残疾赔偿金2500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59元、鉴定费32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60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的答辩意见:
一、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无异议。
二、涉案车辆湘M*****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
三、答辩人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垫付原告医疗费20852.42元,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已用尽,要求依法予以扣减。
四、医疗费有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其总金额仅为56170.85元,同时原告未提供全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被告无法确认该医疗费是否与本次事故相关。非医保项目费用按照10%的比例扣减,由被告唐某某承担。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五、对住院伙食费900元无异议。
六、答辩人不认可护理费1500元,仅认可原告提供的护理费票据金额的300元。
七、对营养费1000元无异议。
八、对误工费9374.72元有异议,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计算,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845.63元,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不予认可。
九、对残疾赔偿金250088元无异议。
十、对被抚养人生活费6159元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派出所盖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原告及原告父母一直在农村生活,其抚养费应按农村标准16949元/年计算,即使在同一城镇标准计算的情况下,也应按一般地区的城镇标准34424元/年,而不是按深圳标准计算。
十一、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同意赔偿20000元。
十三、交通费未提供交通费票据,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一、诉讼费不同意赔偿。
被告唐某某答辩意见: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同。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105580.68元(包括后续治疗费20000元)。
住院900天,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住院期间需要人护理,其中有1天请护工护理,1天300元,有发票证实。其余的家属护理,护理费按150元/天算,护理费共1500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九级伤残,遵医嘱需加强营养,主张营养费1000元。
三、原告受伤后不能工资,有误工损失,事故发生前月平均工资为4687.36元,根据医嘱误工2个月,其误工损失为9374.72元。
四、原告因伤致九级伤残,事故发生时52岁,其虽为农村户口,但一直居住在城镇且在城镇有收入来源,故伤残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标准,故伤残赔偿金为250088元。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6159元,原告事故时其母亲79岁,原告有兄弟姐妹7人,其母一直随原告在城镇生活,故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标准计算。
六、司法鉴定费3276元有发票予以证实。
七、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八、因受伤治疗需花费交通费,故要求交通费360元。
以上损失共计398238.4元。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垫付的31988.05元,分责后被告需赔偿199307.31元。
【争议焦点】
原告的各项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1年4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欧阳某某87741.95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欧阳某某111135.36元。
三、驳回原告欧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判决结案,该案例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共得赔偿款231135.36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唐某某垫付的32258.05元,法院判决198877.31元,其中判决医疗费85180.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9374.72元、伤残赔偿金250088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59元、鉴定费32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上述赔偿款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02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