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莫某某,男,1957年11月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1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寿县。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莫某某诉称:2019年3月1日7时10分,被告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小型越野客车在深圳市宝安区XX国道保安区XX街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XXX路段时,车头右侧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莫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莫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安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莫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莫某某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XX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1天,出院诊断: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左锁骨远端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等。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出院后加强营养,全休3个月,定期复查,牙齿缺失情况按口腔科评估后期修复费用:如考虑种植牙修复,预估费用约2-3万元等。2019年8月21日原告又入住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XXXX医院住院治疗7天。原告莫某某共住院治疗99天。
粤B*****小型越野车为被告张某某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9年3月20日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莫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8120.78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19年11月13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原告莫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玖级和一个十级。
2020年6月11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66607.2元。
二、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立案后,因出台新的伤残赔偿金标准即2019年度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变更为62522元/年,原告事故时未满60周岁,赔偿20年,故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伤残赔偿金变更为262592.4元,故诉讼请求的总金额变更为286915.95元。
诉讼中被告张某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原告莫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7280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涉事车辆在答辩人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本案原告医疗费已超出1万元,超出部分按同等责任比例承担。答辩人已垫付医疗费50000元、被告赵某某垫付医疗费10598.05元,垫付部分应予以扣除。暂从原告住院费用剔除非医保用药4858元。
二、原告诉讼时尚未出原告,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为住院期间的费用,答辩人答辩时原告已出院,原告的住院费用总额已发生,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应是包含在住院费用之中,应按已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要求原告提供住院费用发票。
三、答辩人仅认可1人陪护。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发表如下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莫某某损失医疗费118549.47元、后续植牙费用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3000元、护理费14850元、误工费27300元、伤残赔偿金22960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鉴定费4532元、住宿费770元、交通费6000元,共计465502.0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180.37元,分责后被告还应赔偿267120.85元。
二、涉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故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总共是多少?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损失?
【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莫某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180.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次诉讼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各方自愿调解,2021年4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出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各方一致确认:原告莫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金额为15.1万元(该15.1万元不包含被告赵某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前期已垫付的金额,该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其中115580.45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2021年5月7日之前至原告莫某某如下账户:开户人:莫某某;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三门峡市XX县支行;剩余35419.55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原告莫某某向深圳市宝安区XX医院如下账户(开户人:深圳市XX医院;账号:******************;开户行:中国xx银行深圳保安支行)以支付所欠医疗费。
二、原告莫某某在收到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赔偿款后,各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原告莫某某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向赵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赔偿责任。
三、各方确认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赵某某垫付医疗费10351.05元,被告赵某某自愿承担原告莫某某住院费用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即非医保用药费用)计人民币1万元,并同意从上述垫付款10351.05元中扣除1万元,剩余351.05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至被告赵某某如下账号:开户人:赵某某,账户:****************,开户行:XX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被告赵某某受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就上述自愿承担的非医保用药用1万元再向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保险索赔。
四、关于反诉粤B*****车辆维修费用计7280元,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自行向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五、原告莫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5241.63元,第二次诉讼时原告商未出院,之后又第二次向法庭提起诉讼,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180.37元,第二次诉讼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调解结案,被告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莫某某15.1万元,被告赵某某自愿承担医疗费1万元。该案例中原告共获赔偿171180.37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23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