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某,男,1938年10月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乔某,男,1991年4月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朱某,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郭某某诉称:2022年4月5日9时50分,被告乔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号轻便摩托车在北京市密云区XX镇XX路XX路口由东向西行驶,遇原告郭某某骑电动车三轮车在该路口由北向东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故郭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支队XX大队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乔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故郭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故即被送往北京市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7月25日出院,共住院111天,出院诊断:1.原告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创伤性血气胸、重症肺炎、低氧血症、颈椎多发骨折、胸3-7椎体横突骨折、左锁骨骨折;2.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右侧蝶骨骨折、右侧眼眶壁多发骨折、左侧枕骨骨折、右侧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胆囊炎、梗阻性黄疸、胆总管结石、脾破裂、腹腔积血、胃瘫、创伤性肝功能损伤、电解质紊乱、低钠血症、低氧血症、低钾血症、铁缺乏、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头皮裂伤、窦性心动过速、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出血、失血性贫血、凝血功能障碍,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伤。2022年12月27日经XX技术鉴定所鉴定,原告郭某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为2个9级伤残,2个10级伤残,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30%;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都至定残前一日。
京B******号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原告郭某某损失医疗费37094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0元、营养费13300元、护理费57160元、护理用品费2404.9元、伤残赔偿金122277元、鉴定费4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1890元,以上损失共计635125.28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094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0元、营养费13300元、护理费57160元、护理用品费2404.9元、伤残赔偿金122277元、鉴定费4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1890元,以上损失共计635125.28元。分责后主张417507.64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乔某赔偿。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3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前向原告郭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379800元。
二、原告郭某某于2023年4月15日前向被告乔某支付车辆折旧损失以及尚欠的车辆维修费25000元。
三、原被告三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故郭某某因交通事故共造成损失635125.28元,因事故中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例中原告主张417507.64元。诉讼中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379800元、原告郭某某支付被告乔某车辆维修费25000元,案件了结。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晖京字MS380-380-38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