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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无责赔偿受害人10.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7-05 11: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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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69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某,男,汉族,1991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余某某诉称:2023年3月19日16时53分,被告黎某某驾驶粤EP****小型普通客车在佛山市禅城区XX大道XXXX店对开由西往南行驶时,车身左侧碰撞驾驶电动车由北往南行驶的原告余某某的电动车车头,造成原告受伤。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XXX民医院禅城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1.头枕部软组织挫裂伤;2.脑震荡;3.头枕部头皮血肿;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5.腰椎间盘膨出;6.肝囊肿。”原告因此住院38天,治疗花费22573.89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因该车祸导致原告头部受伤,产生脑震荡后遗症,原告又于2023年5月15日住院21天,治疗花费11519.96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8周;2023年8月11日急诊治疗花费86.74元,医生嘱托住院治疗、建议休息4周;于2023年9月27日住院14天,治疗花费14005.12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治疗;于2023年11月22日门诊治疗花费63.05元,经诊断建议休息7天。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48816.76元、误工费67338.86元、护理费10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营养费2190元、就医交通费2250元,共计138845.62元,事故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垫付33500元。
       粤EP****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向原告赔偿105345.6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粤EP****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答辩人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垫付6000元。另答辩人已支付原告2023年3月19日至2023年4月26日住院38天的伙食费3800元、护理费5700元,共垫付了33500元,请求法院予以扣减。
       二、医疗费答辩人认为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该笔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三、误工费不同意赔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另误工天数超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规定的原告伤情对应的误工期范畴。
       四、营养费、交通费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由法院认定。
       被告黎某某答辩意见:对原告主张赔偿无异议,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非医保用药费用即10%由黎某某承担的主张无异议,确认投保的签名是黎某某本人签名。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48816.76元、误工费67338.86元、护理费10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营养费2190元、就医交通费2250元,共计138845.62元,扣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垫付33500元后原告主张105345.62元;
       二、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事故车辆在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余某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2072.52元;
       二、被告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余某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440.84元;
       三、驳回原告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因伤共住院73天,未构成伤残。其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医疗费48816.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10950元、误工费38296.6元、交通费2250元,共支持108013.36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33500元,被告还需支付74513.36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佛晖交字第002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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