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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相撞致损,国晖帮忙追讨87490.99元
发布时间:2025-07-09 10: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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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张某,男,1988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1987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康某某,住广东省珠海区。
       原告张某某诉称:2022年10月3日0时59分许,被告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C1****牌小型普通客车沿XX镇XX北路从XX路口方向往XX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山市XX镇XX北路路口时,与停定等红绿灯的由原告张某驾驶的粤CDC****号小型轿车、刘某某驾驶的粤CD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严重和三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某某弃车逃逸。2022年10月31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刘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于2022年10月3日入住中山市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0月9日出院,共住院6天,出院诊断:1.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2.高尿酸血症。出院医嘱:1.建议全休10天,规律作息,避免重体力劳动等。原告张某由此花去医疗费4971.99元。
被撞车辆粤CDC****号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告张某某,系原告张某某购买后挂靠在珠海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运营,原告张某系原告张某某聘请的司机。被告高某某驾驶的粤C1****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被告高某某本人所有,该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粤CD9****号小型轿车为被告刘某某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23年2月26日,XXXX鉴定保险公估(深圳)有限公司对2022年10月3日造成粤CDC****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情况作出鉴定结论,结论为:交通事故所致粤CDC****号小型轿车造成的损失合计53436.00元。
       粤CDC****号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停运天数为89天,车辆实际营运平均收入为896元/天。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赔偿款项179384.84元,包括修车费83555元、车辆损失评估费3642元、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1000元、整车修复贬值损失11000元、拖车费4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79787元;
       二、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项6771.99元,包括医疗费4971.99元、护理费900元(150元/天×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天×6天)、营养费120元(20元/天×6天)、交通费180元(30元/天×6天);
       三、被告XX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被告刘某某、XX财产保险珠海支公司在法定责任范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高某某答辩意见:
       一、对粤CDC****车辆驾驶员张某受伤医疗费4971.99元不认可。张某出具的证明是中山市XX人民医院诊断: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高尿酸症的检查和治疗费用。高尿酸症发病可能与进食较多含嘌呤高的海产品动物内脏,肉类食品大量饮用啤酒等因素相关不属于交通事故引起。要求张某拿出来医院开的证明每一项检查,用药和治疗项目全部属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费用,如果拿不出按1000元标准来赔偿。其余的费用张某自行承担;
       二、护理费900元不认可没有医生写的医嘱;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按50元一天标准计算;
       四、营养费120元认可;
       五、交通费180元不认可,张某在住院期间又不能出门哪里需要交通工具;
       六、对粤CDC****号牌车辆维修83555元真实性、合理性不予认可。珠海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弄虚作假,没有进货单据没有进货转账记录和依据。答辩人委托XXXX鉴定保险公估(深圳)有限公司对交通事故所致珠海XXXX出租车有限公司香洲分公司名下粤CDC****比亚迪牌BYD*********小型轿车进行车辆损失费评估为(RMB53436.00元),并出具鉴定报告,评估的证书编号为:NO:***************。
       七、对车辆损失评估费3642元真实性、合理性不予认可,该车损损失评估鉴定由被答辩人单方向委托,原本就是弄虚作假,更不应该由答辩人来承担。
       八、车辆贬值损失贬值评估费1000元真实性合理性不予认可,该评估鉴定由被答辩人单方向委托。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九、关于粤CDC****号牌车辆贬值损失贬值评估费1000元真实性、合理性不予认可;
       十、关于粤CDC****整车修车贬值金额11000元不予认可。即便被答辩人已做贬值评估,但该结果无任何衡量标准,也没有参考依据,贬值金额110000元因贬值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故请求法院对贬值损失以及与之相关的评估费不予支持,更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十一、拖车费400元凭放行当日发票予以赔偿。
       十二、被答辩人关于停运费79787元的主张,真实性、合理性答辩人不予认可。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答辩意见:
       一、被告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涉及醉酒驾驶车辆且肇事后逃逸,答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原告的财产损失,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答辩人保留对被告高某某的追偿权;
       二、答辩人将酒后驾驶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在投保时对投保人高某某进行过提示告知(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投保人高某某也在投保时予以签字确认,该免责条款已经生效;
       三、原告主张修车费、车辆损失评估费、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整车修复贬值损失、拖车费、车辆停运损失费均属于财产损失,且评估费、贬值损失,停运损失等均属于间接损失,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在本次事故中,还涉及一辆无责车辆粤CD9****,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198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答辩人不是直接侵权人,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答辩人不应赔偿。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处理结果
       2024年8月1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615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赔偿款100元;
       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项6156元;
       四、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赔偿款项80619.00元;
       五、驳回原告张某、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中涉及三车相撞,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驾驶的粤C1****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被告高某某系醉酒后驾驶且肇事后逃逸,故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原告的财产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属免责情形,故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高某某赔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中晖民字第052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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