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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车边发生事故,国晖助其获赔23000元
发布时间:2025-07-14 14: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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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温某,女,汉族,1989年3月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女,汉族,1994年7月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支公司,负责人,饶某某,住广东省惠州市。
       原告温某诉称:2022年12月14日23时20分,被告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LP****小型轿车,在某某街道某某大道苏菲亚对面路段,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温某驾驶停在路边的粤L7****的小型轿车后部,再碰撞到站在车边的原告温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温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头状骨骨折(左腕)、全身多外皮肤破损、多处挫伤、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告为此住院治疗10天,出院医嘱:原告需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
       因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粤L7****的小型轿车被撞坏,经评估鉴定车辆维修费为19400.00元。
       因交通事故原告温某损失医疗费587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91140元、交通费420元、检查费500元,另外车子被撞坏,损失车辆维修费19400元,共129437.98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LP****小型轿车的保险人,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康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9437.98元。
       2.判令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康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0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温某是否存在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19400元是否合法合理?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调解。
       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1.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赔偿原告温某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 (已扣减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26102 元和被告康某某垫付的护理费2200元), 款项支付至原告温某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溪支行;卡号:*******************);
       2.被告康某某自愿承担其已垫付给原告温某的2200元护理费,不再要求原告返还,亦不再向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
       3.若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温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追究各被告的任何赔偿责任。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温某可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原告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原告温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康某某承担。因被告康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保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再由被告康某某赔偿。本案中原告温某某的车辆被撞坏,经评估车辆维持费为19400元,如原告方委托的鉴定公司鉴定程序合法、具备鉴定资质,是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的。在审理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调解,调解是双方的权利,只要调解内不违法法律规定,调解内容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动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JT000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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